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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来源:李馨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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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8年7月到A公司工作,双方分别于2008年7月、2011年7月、2013年7月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到期,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要求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陈某不满用人单位的做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仲裁委提供了陈某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的相关证据,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作的惩罚性规定,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续订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因此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由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16年8月至16年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点评:

无论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标准,应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能够有效反映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合同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厂牌、工资条(银行卡)、社保卡等凭证,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的特征,只要前述证据客观存在,就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可据此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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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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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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