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服务合同对于服务的质量要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服务合同经常约定以购买服务方作出认可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志,但当遇到客户为了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而拒绝确认服务内容。在诉讼中,服务提供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确认期限,当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时,即认为对方已认可服务质量。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某项目的前景分析报告,A公司在向B公司提交的初稿并依照B公司的要求作出多次修改后,B公司以便不再作任何回复,也拒不支付后期的服务费用。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庭审中,双方对于A公司是否完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内容产生了较大争议。我方作为A公司的律师提出了B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服务是否合格的书面确认,该确认行为系B公司的义务,B公司未如期提出确认或修改意见,应视为其已认可了A公司完成了服务内容。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A公司已完成了合同内容,要求B公司支付后续服务费用。
律师点评:
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服务质量的认定标准,由于许多服务的完成质量无法通过数据或数量来衡量,在发生纠纷时,服务购买方往往以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律师建议服务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补充约定,如对方拒绝对服务质量作出确认,则视为认可服务质量的相关条款。